16.1 基金中基金(FOF)审核指引-2017.4.24
证监会机构部2017年4月24日
一、材料要求
除常规公募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以外,基金管理人申报F0F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方案。需说明F0F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投资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安排。
(二)投资管理制度。对F0F产品的投资决策、投资交易、风险隔离等相关制度安排作出说明。
(三)业务规则。需就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方面的安排作出明确说明。
(四)部门、人员准备情况。应附部门设立决议、部门职责,说明以下内容:是否为独立部门;是否配备专门人员;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产品名称
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投资特征,且统一命名为“基金中基金(F0F)”,便于投资者直观理解。
根据基金投资标的及投资方向的不同,进一步细分F0F产品类别,具体为:
(一)股票型F0F,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型基金份额(包括股票指数基金);
(二)债券型FOF,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型基金份额(包括债券指数基金);
(三)货币型FOF,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且剩余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要求应当与货币市场基金一致;
(四)混合型FOF,投资于股票型基金份额、债券型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以及其他基金份额,且不符合股票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等相关要求的;
(五)其他类型FOF,即FOF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某一类型的基金,如FOF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商品期货基金份额的,为商品期货基金中基金。
三、投资范围
基金中基金可以投资QDII份额,不能投资于分级基金份额、香港互认基金份额、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基金中基金应在投资章节明确列出所要投资的各类标的及比例限制,并设置与其匹配的业绩比较基准,直观地体现出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四、业绩比较基准
对于追求相对收益,投资策略方面没有特殊安排的FOF产品,建议采用相对收益的业绩比较基准,如相关指数收益率。
对于追求绝对收益,且投资策略方面有特殊安排的FOF产品,允许使用绝对收益的数值作为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F0F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量化对冲策略基金份额,允许其使用“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的方式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同时应在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作为基金投资力争实现的收益目标,并不代表基金一定实现该业绩收益。使用绝对收益数值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F0F产品应当对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并揭示相关风险。
五、投资组合要求
基金中基金应在投资组合限制中列明以下条款:
(一)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二)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三)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四)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六)对于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设置合理比例(在FOF开放期,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八)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比例或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曰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申购赎回
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FOF也可暂停申购、赎回。
若FOF投资范围中明确不包含QDII,基金合同中应约定,不迟于接受赎回申请后T+7日支付赎回款项;若投资范围包含QDII,不迟于接受赎回申请后T+10日支付赎回款项。
七、估值方法及时效
(一)FOF的估值按照《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执行。
(二)若FOF投资范围中明确不投资QDII,则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应不迟于T+2日公告;若投资范围包括QDII,则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应不迟于T+3日公告。
(三)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FOF也可相应暂停。
八、相关费用
在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必须列明以下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混合型FOF、股票型FOF应参照混合型及股票型基金标准收取赎回费;债券型FOF应参照债券型基金标准收取赎回费;货币型FOF应参照货币市场基金标准收取销售服务费。
九、持有人大会
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中基金的管理人应当代表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ETF联接基金持有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加ETF持有人大会表决。
十、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一)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二)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三)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四)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